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大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陳素花 等人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83,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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