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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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春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7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肆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淨重共壹點柒參捌零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零零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組、玻璃球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上開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包、疑似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體7包(98年度白保管字第221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26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毒偵字第1008號卷頁24、25),經分別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後,確分別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如
主文所示),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5月18日毒品鑑定書(報告編號分別為UL/2009/60308、航藥鑑字第1002732號)2份附卷足憑,其等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
㈡另扣案之吸食器2組、玻璃球2個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
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亦經被告自承在卷(見98年度毒偵字第1008號卷頁6背面、7、29),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符,應予准許,依前揭規定,分別諭知沒收銷燬與沒收,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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