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609號聲請人 范詠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於鐘 、 丁小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編號11所示票號TH490212號本票發票日經修改,然修改處無發票人簽章,視為未修改)。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