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妨害風化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九六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已於同年九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