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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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池彥霖 (原名: 池松齡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手續費。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下
同)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