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55號受刑人 邱茂樺 上列被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姓名所載 邱茂華 ,應更正為邱茂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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