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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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90號原告A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