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羅蘭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31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約定於101年1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7年11月1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羅蘭芬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債權金額163545元,所佔比例100%)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7年11月16日,即未再清償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視未到期部分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契據影本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契據影本。證三: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