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466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胡佩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4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佩芬│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3158元││4月2日起││││││││││├──┼───┼─────┼──────┼──────┼───────┤│002│新臺幣│胡佩芬│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7121元││3月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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