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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