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637號聲請人 章桂娥 相對人 王新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王明煬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新蓓(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53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經本院選定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原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相對人之父 王慶祥 已於106年11月8日死亡,爰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兄王明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有親屬系統表、戶籍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案卷確認無訛。本院審酌王明煬為相對人之兄,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依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考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