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大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