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A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