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邢紀藩 被告 黃騰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審簡字第87號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