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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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柏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欄之文字,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欄均多誤植「萬」之文字,該「萬」字之記載係屬誤繕,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應刪除,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欄之文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附表:受刑人郭柏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11.02│102.05.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4711號│103年度撤緩偵字第4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豐交簡字│103年度豐交簡字││實││第1064號│第269號││審├─────────┼───────────┼───────────┤││判決日期│102.12.04│103.03.1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豐交簡字│103年度豐交簡字││決││第1064號│第2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2.30│103.4.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可聲請繳納罰金│可聲請繳納罰金│││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04號│103年度執字第5680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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