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875號債權人 林玫芳 債權人 林怡英 債權人 林怡如 債權人 林宏松 債權人 林錦燿 債權人 林淑娥 上列6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林宏松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上列債權人林玫芳等六人因與債務人 林錦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玫芳等六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得由債權人(即部分繼承人)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其餘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或提出以全體繼承人(不含債務人林錦煌)為聲請人之聲請狀送院憑辦。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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