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98年
不明,內容雜亂,起訴之原因事實
辨識,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
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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