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266號
原告 范玉蓮
訴訟代理人 謝宜杋
被告 陳立民
訴訟代理人 呂紹瑞
上列原告范玉蓮與被告陳立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9月21言詞辯論期日為訴之變更追加,屬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7,786,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2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75,547元,尚應補繳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