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智慧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23,4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
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