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江洲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請求返還土地通行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2,1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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