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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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45號

原告鐘凱竣

一、原告與被告 謝浩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雖提出所稱提出「IG文字對話紀錄」影本,然原告並未具體說明上揭「IG文字對話紀錄」係何人間之對話?以及被告究竟於何時地?何部分之內容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再者,原告配偶之姓名及與原告婚姻關係存在之戶籍等證據資料影本,未見提出,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提出並加以說明。

三、原告所陳報補正之書狀,除提出正本外,應一併提出書狀之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巫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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