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206號

原告 紀惇翊

被告 張簡聖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業據提出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手機簡訊等各1份在卷為憑,惟被告住所在雲林縣台西鄉,此有受款帳戶開戶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等各1份在卷可佐。是依上述規定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