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42號

原告 林銘俊

送達代收人 沈麗玲

被告 王建暉

一、原告與被告王建暉間確認所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主張:確認BMW廠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為被告所有,並稱系爭車輛目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1萬9000元,是本件初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1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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