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智平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平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4年8月18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4年11月17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4年11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4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