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一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不明,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1417號)
(一)債務人陳一鳴於民國92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02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20日止累計54,079元正未給付,其中51,006元為本金;2,
98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一鳴於民國92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02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20日止累計18,151元正未給付,其中17,147元為本金;1,
00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