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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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軍訴字第1號
105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侑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侑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宗穎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