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廷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聖文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第1326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莊政達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