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7號原告 盧盛英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原告與被告 劉瑄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