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智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原告大維生化製藥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春美 被告杏海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