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95年度戒毒偵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摻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煙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條第1項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業已戒治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摻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香煙1支,係查獲之毒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已燃燒過之香煙1支,經送請鑑驗之結果,確含第
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節,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8年10月14日管檢字第098001058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且因該香煙內所含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秤重,應認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1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準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