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何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