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再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7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並未提出其聲請再審案件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29、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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