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35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王正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王正華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8年11月2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491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3,29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13357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68724元│王正華│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99│││││11月3日起│││├──┼─────┼─────┼──────┼──────┼───────┤│002│240913元│王正華│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11月3日起│││├──┼─────┼─────┼──────┼──────┼───────┤│003│268451元│王正華│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99│││││11月3日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