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威彥 債務人 黃士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即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仟壹佰壹拾玖元,第二個月以新台幣捌仟貳佰柒拾捌元,第三個月以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以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以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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