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妨害白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奉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