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佳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宇凡林美妤葉彥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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