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11號聲請人 謝清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成功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