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2號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林言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訴字第88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