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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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56號聲請人 郭憲龍
郭憲政 共同代理人 陳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東姓名│股數│├──┼───────────┼────┼────┼───┤│1│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900001│郭憲龍│4,665│├──┼───────────┼────┼────┼───┤│2│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900001│郭憲政│855│├──┴───────────┴────┴────┴───┤│合計:1張/5,520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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