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29號聲請人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璐華 代理人 陳麗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信宏┌─────────────────────────────┐│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永森化工│臺灣土地│107年2月│15,428元│AI0000000│││廠股份有│銀行臺北│14日│││││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