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26號聲請人 王家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