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52號聲請人 郭憲龍
郭憲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東姓名│股數│├──┼───────────┼────┼────┼──┤│0001│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870013│郭憲龍│247│├──┼───────────┼────┼────┼──┤│0002│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870013│郭憲政│83│├──┴───────────┴────┴────┴──┤│合計:1張/33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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