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亦未提出聲請人最近兩年歷次贈與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前兩年完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之具體表列、薪資帳戶存摺自95年迄今之所有往來資料
影本、配偶之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暨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到院到,前經本院於97年1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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