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簡慧馨 被告 彭觀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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