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86號聲請人 簡振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事實及其證明文件(如購票證明),已證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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