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莊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7,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