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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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陶廣明 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曾擔任「鼎成文創有限公司」之董事及「鼎成茗茶」之負責人,請分別陳報上開兩家公司於聲請更生前五年之營業期間,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有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2.提出聲請人名下之靈骨塔位之永久使用權狀、購買資料、塔位之市價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聲請人並非實際所有權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