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 黃玉妹
姜蓮嬌 姜桂蓮 姜知友 姜美珠 姜沂均 徐能世 謝天送 謝環英 謝德英 謝文英 謝順英 謝家櫻 姜義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俊淇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請求法院命被告拆除哪些地上物後將土地返還給共有人?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數額多少?)
二、約略估計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3筆土地各被占用多少?),以利法院暫核裁判費,儘速進行程序。日後審理程序中尚得請求鑑定精確面積。
三、原告人數眾多,建議委任其中一人為訴訟代理人,利於法院聯絡,並節省文件送達勞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