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稜鈞彭葉蓉 代理人 楊雅馨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陳報聲請人現職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轉戶存簿影本、薪水袋或薪資條,倘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2.提出聲請人配偶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3.陳報聲請人及配偶領有之所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包含國民年金及勞退),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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