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債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洪榮文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8年6月24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